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渝手续
第五条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渝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申请资料,经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渝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第六条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在渝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办理备案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勘察设计备案登记表》(附表一);
(二)境内勘察设计单位提供:
1、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最近一次年检申报软盘。
(三)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提供:
1、所在国家(地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国家(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和单位设计信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备案登记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资料不完整齐备的,发出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资料完整齐备的,予以办理《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渝承接任务备案登记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且在备案期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况的,可申请延期。
第八条 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渝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办理备案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渝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附表二);
(二)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或法人委托书,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在渝人员调任或派驻文件、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件、执业资格证件和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与总院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
(五)在渝业绩证明资料(初设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书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