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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评选2001-2003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七)在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和生活服务业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八)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尊严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均不得评选市劳动模范。
  评选市劳模集体,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评选的方法和要求
  评选工作要坚持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市和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面向基层、突出重点,充分发扬民主,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经基层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后,逐级择优推荐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和劳模集体候选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张榜公布候选人、候选单位的事迹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评选出群众信服和满意的先进人物和模范集体。对被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经营者,要征求该企业职工的意见,同时必须通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和环保等部门的审查,并对其本人和所在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及廉洁方面的审计。要从严掌握市管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加市劳动模范评选,并根据市评模办与市委组织部联合拟定的《办法》进行。
  评选活动要注意掌握好不同行业及各类人员所占比例。其中,一线职工不低于5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2%,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台胞、侨胞等应占一定的比例。
  推荐评选工作力求简便,通过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模范人物和模范集体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群众以模范人物、模范集体为榜样,积极进取,奋力向上。
  整个推荐评选工作在2004年3月底结束,2004年“五一”前进行表彰。
  四、表彰形式
  由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分别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奖状和奖金,并定期组织开展境内外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五、评选的组织领导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审批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领导担任。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由市总工会、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兴淮同志担任。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以及各企业集团等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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