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评选
2001-2003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3]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评选2001-2003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评选2001-2003年度
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意见
为了表彰先进,进一步动员、组织、激励全市人民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积极投身推动上海新一轮发展和“科教兴市”的伟大实践,根据市政府每三年评选一次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的规定,2001-2003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评选工作将于今年底至明年初进行。现就做好评选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评选的范围和名额
2001年以来,本市工业、农业、交通、建设、商业、外经贸、金融、教育、科研、宣传、文化、卫生、体育系统和国家机关等各行各业及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商投资等各种所有制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机关工作人员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劳动者,以及分厂、车间、班组、科室、项目组等。
全市拟评选市劳动模范880名、市劳模集体380个。
二、评选的条件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时俱进,奋发有为,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在2001-2003年度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完成国家重大工程和上海市实事工程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抗击“非典”斗争以及城市管理服务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五)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