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统计力量。鉴于各区统计局现有力量难以胜任“在地统计”工作任务,各区应按照市政府杭政函〔2003〕130号要求,增配统计人员;保证实行“在地统计”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01〕19号)规定,各乡、镇要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各街道也应参照对乡、镇的有关要求,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统计人员。
(四)严肃统计纪律。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做好“在地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全市和各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在地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本实施方案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特殊情况”的统计范围、对象及有关处理意见
附件 “特殊情况”的统计范围、对象及有关处理意见
一、特定调查单位(项目)和调查任务
特定调查单位(项目)是指经市统计局确认,在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在业务上不宜按行政区域分割统计的单位(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单位以及对全市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企业(单位)。主要为金融、保险、铁路、邮政、电信、大型连锁商贸等跨区经营的单位,交通、通信、水、电、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安全、公安、海关、边检、劳教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单位,以及市及市以上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等。
特定调查任务是指国家、省、市现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目前仍应由市统计局、市城调队、市企调队直接负责的调查任务。主要为城市住户调查、价格调查、民情民意调查、企业景气调查以及企业集团统计、重点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等调查任务。
特定调查单位(项目)和调查任务仍由市统计局、市城调队、市企调队直接负责。
二、区属重点单位
区属重点单位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区、目前统计在本区、生产经营地在其他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经市统计局确认对所属城区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单位。
区属重点单位的统计报表暂时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由所属区的区统计局实施统计管理。自本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此类单位如因搬迁等原因,工商注册登记地发生变更,则按“在地统计”原则报送统计报表,进行“在地统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