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全市性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评估及公布工作,负责制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成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对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专业统计数据则由相关专业处室按评估制度要求进行评估),未经评估或未通过评估的统计数据不得上报或使用;
5、负责特定单位(项目)和特定调查任务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6、根据杭州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全市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区统计局
1、根据《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按照本方案中“在地统计”实施的统计调查制度,负责本区有关统计数据及调查资料的采集、审核、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
3、组织开展“在地统计”的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帮助解决调查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4、负责本区统计单位(含划转单位)名录库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名录库的建设、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统计局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统计局报送西湖区11.44平方公里内当年11月末实有高新区企业名录资料〕;
5、按照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做好全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制定补充办法并成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对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专业统计数据则由相关专业人员按评估制度要求进行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统计数据不得上报或使用。
街道(乡镇)统计机构
根据《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杭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和区统计局的要求,做好“在地统计”有关工作。
1、做好本街道(乡镇)统计数据控制工作,负责清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建设和维护统计单位名录库,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检验有关指标的数据质量;
2、组织开展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3、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做好统计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已成立杭州市区推进“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地统计”的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在地统计”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街道(乡镇)、市级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好本区、本部门的“在地统计”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作。市、区两级统计局要主动与省、市有关部门及在杭各中央、省、市属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请省级各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在杭各有关单位,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我市做好市区“在地统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在地统计”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时与所在区的区统计局建立统计关系,一如既往地做好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