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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9、市、区统计局联合召开划转单位会议,部署“在地统计”工作任务,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帮助各区统计局与划转单位建立统计关系并明确报表要求。
  (三)试运行实施阶段(2003年年底至2004年年底):在试运行阶段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专业统计报表于2003年年报开始实行“双轨制”报送。
  1、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所属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统计报表在按现行上报渠道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根据“在地统计”的有关规定抄报所在地的区统计局。
  2、省、市各有关部门仍应向市统计局履行汇总上报政府统计报表的职责,并督促市区内的所属单位及时将报表抄报所在地的区统计局。
  3、各区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对本区范围内中央、省、市、区所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并向市统计局同时报送按原口径和按“在地统计”口径汇总的两套综合表。
  4、市统计局要本着积极稳妥地推进“在地统计”的原则,加强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对各区统计局按“在地统计”口径上报的数据与按原口径上报的数据进行全市性的对比分析,做好对各区“在地统计”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完善“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5、试运行期间,各区统计局仍按原口径对外公布数据。“在地统计”正式实施后,各区统计局均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口径对外公布数据(注:四个国家级开发区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口径不变)。
  (四)正式实施阶段(2005年1月1日开始):从2005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正式实施后,划转单位不再执行统计报表报送“双轨制”,只需向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各区统计局要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对象进行统计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为扎实推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在地统计”,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在履行好现有各项统计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统计局
  1、制订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及其各专业“在地统计”实施办法、“在地统计”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2、编制“在地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在地统计”原则,组织、协调各区分专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名录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支持各区统计局逐步理顺与辖区内各类单位的统计关系,及时解决划转单位统计报表上报和市、区主要统计数据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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