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其管理体制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如需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应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在地统计”后,各有关部门仍应承担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为满足全市宏观经济分析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金融、保险、证券、海关、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仍应按市统计局的要求报送部门业务报表、财务决算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地统计”的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3年1月至10月):开展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及各统计专业具体实施办法;市及各区、街道(乡镇)、市级各部门分别成立“在地统计”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动员并部署“在地统计”的各项任务;做好有关宣传发动工作。
  (二)试运行准备阶段(2003年11月至12月):市、区两级统计局和各有关部门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对象,做好市及市以上单位和区属重点单位的划转和确认工作。
  1、市、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清查、核实工作;市统计局分专业向各区反馈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名录库。
  2、市统计局对市及市以上和其他无主管部门的直报单位进行清查、核实、整理。
  3、省、市各部门按市统计局的要求,对所属所有法人单位、法人单位的子企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挂靠单位进行清查、核实,并将单位清册上报市统计局,对其中的停产、撤并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4、市统计局对省、市有关部门上报的单位清册进行审核、确认,并分专业向各区反馈市及市以上和其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清册。
  5、各区统计局按市统计局的要求,对本区的区属重点单位进行清查、核实,并将其单位清册上报市统计局。
  6、市统计局对区统计局上报的区属重点单位清册进行审核,确定区属重点单位名单,并将名单分专业反馈给各区统计局。
  7、各区统计局对市统计局划转的单位名单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市统计局。
  8、各区统计局对目前纳入本区统计的区及区以下全部统计调查对象(除经市统计局确认的区属重点单位外)进行清理、核实,按“在地统计”原则将应纳入其他区统计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单上报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审核后反馈给相关区统计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