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已经杭州市区推进“在地统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市区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杭政函〔2003〕130号)和省统计局《关于杭州市改革市区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复函》(浙统函〔2003〕74号)精神,我市从2003年起,对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现行的“条块结合”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推行“在地统计”的管理体制;并在试运行的基础上,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市区予以正式实施。为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对象和主体
“在地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并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我市将按照现行行政区划,对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除“特殊情况”外[“特殊情况”包括特定单位(项目)、特定调查任务、区属重点单位、高新区企业、跨区区属工业科技园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详见附件],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实行“在地统计”,由所在地的区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二)“在地统计”的实施对象:除“特殊情况”外的所有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区属及以下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生产经营户。
(三)“在地统计”实施的主体:“在地统计”以区为范围,区统计局为具体实施单位。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实行完全的“在地统计”管理,即市及市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等)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统计局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