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开发区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情况。
三、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开发区进行整顿规范。具体要求是:
1、“禁”:各级政府和部门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使用开发区名称;禁止乡、村、企业的工业用地称“工业园区”。
2、“撤”:撤销所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开发区;停办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开发区。
3、“整”:对现有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整合。确具特色和区位优势明显而需要保留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4、“改”:对与城镇建设规划功能分区一致的工业园区或自设的开发区、园区等,撤销管委会等临时机构,予以摘牌,不再称为开发区、园区,并按城市功能分区改称“工业区”。
5、“扩”:确实需要扩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按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在开发区清理整顿中,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用地,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对撤销、停办开发区所占用的土地,违规占用、出让的土地以及长期闲置的土地,必须坚决依法收回,能恢复耕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进入园区建设项目供地单位面积的投资额度,并按投资额度供地。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必须根据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下达项目计划、划定规划红线、确定供地数量、办理用地审批,严禁借项目圈地。
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工业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计划、统一供应、统一市场管理。凡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废止有关文件。对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的地方性规定和政策文件,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和整改。
五、整治土地违法违规交易行为。重点清查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颁布后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对违反规定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土地、集体土地非法入市搞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协议出让的非经营性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区内各类工业用地实行协议出让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80%,协议出让地块的位置、价格、用地单位等信息必须公开,严禁低价协议出让。要认真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1〕61号)规定的9项土地市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