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修正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的临时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