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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修正)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收入分配办法;
  (六)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前条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协助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消防、交通等事项;
  (四)物业装饰装修的安全性能、垃圾清运等管理服务;
  (五)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室内特约维修服务;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和物业管理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工作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管理服务责任委托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及提供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的费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费由当事人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协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业主的要求,提供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的费用,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
  确定政府指导价应当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该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环卫、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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