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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修正)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三)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当维修基金不足时,进行续筹;
  (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五至十五名的单数,其组成人员不得在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 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当在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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