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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明令淘汰名录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指导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使用节水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系统,加强节水技术指导、示范、培训,因地制宜地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用必要的防渗漏措施,健全灌溉配套设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二十八条 农业节约用水项目及含有节约用水措施的农业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装置用水计量设施,做到斗渠计量控制,按用水量收取水费。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兴建集蓄水设施,增加有效水源。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创建节水型城市。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管网漏失率。逐步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避免和减少水的漏失。
  第三十二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
  绿地、树木、花卉灌溉,推广滴灌、微喷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方式。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经营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必须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后方可营业。
  洗车业必须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水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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