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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略)
     3、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附件3: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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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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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港口及航道工程         │
│       │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
│       │            │海岸与海洋工程         │
│本专业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
│       │            │港口建筑工程          │
│       │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
│       │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
│       │            │航道(或整治)工程        │
├───────┼────────────┼────────────────┤
│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
│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
│       │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
│       │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
│       │            │水工结构工程          │
│相近专业   │船舶与海洋工程     │建筑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      │结构工程            │
│       │土木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
│       │            │城镇建设            │
│       │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
│       │            │桥梁工程            │
│       │            │铁道工程            │
│       │            │交通工程            │
│       │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
├───────┼────────────┴────────────────┤
│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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