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授予
国(境)外友好人士荣誉称号和荣誉职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9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授予国(境)外友好人士荣誉称号和荣誉职务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贵州省授予国(境)外友好
人士荣誉称号和荣誉职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扩大我省的对外开放,鼓励和争取更多的国(境)外友好人士关心、支持我省的经济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授予的荣誉称号有“人民友好使者”、“荣誉公民(市民)”;荣誉职务有“政府顾问”(政府经济顾问、政府科技顾问等)和社团、学校等单位的“名誉主席”、“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誉校长”、“名誉教授”等。
第三条 荣誉称号授予对象为外国人、外籍华人;荣誉职务授予对象为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同胞。
第四条 获得“人民友好使者”荣誉称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长期一贯地致力于发展对华友好,关心和支持中国的建设事业,是经受得住时间和历史考验的中国人民的老朋友;
(二)为推动本国或者世界人民正确了解中国而长期从事某种对华友好工作,如发表著作、文章,进行教学、讲演或者长期担任对华友好组织领导人等,贡献突出;
(三)在中国和本国均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五条 获得“荣誉公民(市民)”荣誉称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较长时间以来对华友好,积极推进本国或者本地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作交流,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在本国或者本地区有良好声誉。
第六条 获得政府顾问荣誉职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我省或者我省相关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发挥重要作用,有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