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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市民外出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如有健康异常立即向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民配合当地县级疾控机构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省、市级卫生监督所共同组成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防控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查人口密集场所防控工作。
  农村发生非典病例,及时劝阻农民暂不外出和返乡。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点及相关人群外,保证其他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2.医疗救治。
  同三级响应。
  (三)一级响应。
  发出三级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1.防控措施。
  在二级响应防控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与乡(镇)政府、村委会配合各级疾控机构做好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工作。省、市、县疾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非典病例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市民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非典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卫生院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发生疫情地区的群众,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在所有省际交通路口设立检疫站(点)。在机场、火车站、二级以上汽车站设立留验站,各地客运码头视客流量情况设置留验站,实施疫情检查;所有进出我省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验站;疑似病人由当地卫生部门通知定点医院派专车接走;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密切接触者由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追访、医学观察或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医学观察或隔离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负责客人每天的体温监测,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学生体温测量,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每天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高等院校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对所有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体温正常的每天监测体温,体温异常的进行隔离观察。
  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与住地分开的,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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