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家队伍。
1.省卫生厅设置非典专家预警委员会,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省卫生厅报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2.省、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临床诊断专家组,对非典病例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
3.省、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流行病学专家组,与临床诊断专家组共同对非典病例开展诊断和鉴别诊断;同时指导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一般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制定隔离方案。
4.省、市(州、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救治专家组,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负责救治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县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怀疑是非典病人不能排除的,立即与市级临床诊断专家性和流行病学专家组联合会诊。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的诊断,需经省、市临床诊断专家组和流行病学专家组会诊确定。
三、疫情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疫情报告制度。
各级疾控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
(二)信息分析与预警。
省疾控机构负责监测信息的每日汇总工作。专家预警委员会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
(三)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省有关非典的疫情信息,需上报卫生部,经授权后,由省卫生厅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非典疫情响应的程序是:省卫生厅非典专家预警委员会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省卫生厅报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发出预警通告,启动应急响应。省和各相应的市(州、地)、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级疾控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一、应急响应
(一)三级响应。
发出三级预警时,启动三级响应。
1.防控措施。
对疫情发生地和病人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将非典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人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病人居住地的市和县级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分散隔离或集中隔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访传染源,进行疫点消毒。一般接触者由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负责医学观察。
接收病人医院实施封闭隔离,切断传播链。根据相关规范要求,保障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控制院内感染;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及时转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强化医护人员防护,防止发生医院交叉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