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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四)医疗救治。
  1.医院门(急)诊的预检和诊断。各医院门(急)诊建立发烧病人筛查制度,做好预检工作,分流发热病人。发生或可能发生非典疫情地区的医院(范围由省卫生厅确定),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相对独立的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三级医院必须配置红外线自动跟踪体温检测仪,其他有条件的医院也尽量配置。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发热,怀疑是非典病人的,转到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处理。
  预检分诊点配备有临床经验的、经过非典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传染科或内科医师,负责对发热病人进行甑别和鉴别诊断。
  实行接诊医生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临床诊断标准。
  2.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设在独立区域,符合消毒隔离规范,设立双诊室、留观室(至少两间)、检验室、X光室、收费室和独立卫生间。就诊流程完全独立,有完善的内部规范和操作流程,有严格的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接受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系统疾病发热病人。
  3.病人转送与转诊。在预检分诊点发现的怀疑非典病人,由接诊医院转运至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转送过程中驾驶员和医护人员穿戴符合医用标准的隔离衣、手套和口罩。
  非典定点医院配置专门车辆运送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4.定点医院、隔离病房、隔离观察室。各市(州、地)分别确定一所医院为集中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各县(市、区)医院(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县级医院除外)分别设立符合治疗、隔离要求的隔离病房。乡(镇)卫生院设立收治传染病人的隔离观察室。
  定点医院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收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
  按照非典隔离病房的基本要求设置隔离病房。传染病人的隔离观察室相对独立,符合隔离要求,防止感染。
  各医疗机构尽最大努力,在第一时间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在第一地点隔离病人,采取最有力的措施,最有效地阻断传播途径。
  5.医院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医院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非典工作应急预案;组建救治专业队伍,补充物资储备,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应急演练。
  6.医院感染控制。加强医院门(急)诊的通风,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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