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时通过媒体及时、如实地向社会公布采取的措施,根据卫生部授权,公布我省非典疫情。
3.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名录和非典防治知识咨询电话号码。
4.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进行消毒。观察学生的健康状态,对发热、咳嗽的学生进行登记,及时安排就医。对前往非典疫区实习、出差后返校的师生,进行体检,观察健康状况。
5.各类宾馆、商店、集贸市场以及影剧院、歌厅、卡拉OK厅等公共场所保持通风和清洁卫生,定期对有关设施进行消毒。
6.建立以县级疾控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的非典防控体系,重点加强农村的疫情监测和报告。
7.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工作,掀起以革陋习、树新风为主题的爱国卫生运动,抓好改水、改厕、除四害和自来水厂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和卫生单位活动,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建立健康、文明、科学、卫生的生活方式。
8.配备防治非典的物资,控制防治非典各类物资的价格,制止哄抬物价、抢购物资等现象。
9.及时控制到非典疫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发出旅游警示,必须的公务活动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
10.实施全方位卫生监督,将非典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疾控机构接到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报告后,立即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和处理原则》,判定和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
疑似病例由县级疾控机构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县级疾控机构保存备查,另一份报告市级疾控机构。
临床诊断病例由市级疾控机构会同县级疾控机构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三份),市、县级疾控机构保存备查,并报省疾控机构。
市、县级疾控机构在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患者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通知密切接触者的所在地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相应防控措施。
(三)消毒措施。对医院门诊、病房、放射科和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卫生部《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消毒(试行)》、《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和《贵州省非典型肺炎消毒》的规定执行。
对非典病人尸体立即火化,必要时,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做进一步医学检查。
对疫点及其他污染场所的消毒,坚持规范操作,做到时间早、范围小、技术严、效果实,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注意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分泌物和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室内空气的消毒。仔细调查临床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对近期内可能污染过的地方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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