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六)城市组:省民政厅为组长单位。负责城市居民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对从非典疫区进入我省人员的排查工作。
  (七)学校组:省教育厅为组长单位。负责制定学校防控非典工作措施,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控制疫情向学校输入蔓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与生活秩序。
  (八)宣传组:省政府新闻办为组长单位。负责舆论引导,监督、指导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采用多种形式在农村和社区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搞好社会动员。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

  一、疫情监测
  疫情监测网络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各监测点医院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成。
  (一)疾控机构的疫情监测。疾控机构是疫情监测的主渠道,建立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疫情,确保疫情信息渠道畅通和疫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
  (二)医疗机构的疫情监测。省卫生厅根据疫情需要适时调整医疗机构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根据非典诊断标准,开展非典病例与鉴别疾病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各种发热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非典疫情的网络直报;各级各类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坚持门诊日志登记制度,对发热、咳嗽的病人逐一登记,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做好隔离、转移病人和消毒工作。
  (三)实验室监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专门的非典检测实验室,根据非典检验检测的要求,做好标本采集和运送的技术指导以及标本的检测工作,及时报告和反馈检测结果。
  (四)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对来自非典流行省(区、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同车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在省际交界的重点交通路口根据疫情需要设立卫生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所有车辆和船只上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填写《健康申报表》,发现发热症状者及时处理;加强对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测,发现可疑病人立即就地进行隔离观察。
  二、疫情控制
  (一)日常防控。
  1.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