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文物是旅游业的重要载体,旅游是发挥文物功能的重要渠道。合理利用好文物资源将为发展我省旅游支柱产业发挥重要作用。旅游发展要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文物部门要有精品意识,集中力量打造三星堆遗址、金沙遗址等一批精品,为我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四、加强管理,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科学研究功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要严厉查处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文物的做法,不得以转让、抵押、承包、出租等方式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由企业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维修和建设项目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必须加强对濒临毁坏的重要文物古迹和馆藏文物的抢救维修和修复。要统筹规划、讲求实效,抓好全省的文物抢救工程,重点支持亟需抢救且有利于打造文物旅游景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项目。
加快推进完成文物保护单位“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有必要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的“四有”工作,到2004年底完成全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世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有关市、州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遗产资源保护情况,制定相应的有效保护措施。
加强文物的对外交流工作。充分利用我省文物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对外文物交流与合作,广泛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对我省文博事业的了解和支持,以文物为媒介,让世界了解四川,让四川走向世界。
各级政府特别是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技防与人防相结合,层层建章立制。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公安、工商、海关、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在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以及文物犯罪活动多发地区加强防范,必要时可设立专门的公安派出机构。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规范文物拍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