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
(川府发[2003]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随着经营城市战略的实施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省城镇进入快速建设发展阶段,城乡规划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强化城乡规划在经营城市和加快城镇化进程中的龙头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不仅是城镇建设发展的龙头,也是经营城市的基础和前提。搞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努力推进“三个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规划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规划意识、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在我省还比较突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重视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缺乏,造成规划编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注重区域研究,规划编制缺乏科学性,城市缺乏特色,互相攀比,急功近利,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不按规定的选址程序或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规定进行选址、定点,违规审批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为追求短期利益或以招商引资为由,随意调整已批准规划、没有规划或违反规划出让土地和审批建设项目。在一些地方,这些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导致对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的严重破坏,造成城市人口密度过大、建筑容积率过高、交通拥挤、投资环境变差、人居环境恶化、城市形象缺乏特色,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阻碍了经营城市工作,制约了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二、科学、合理、适度超前地做好城市规划
规划编制的过程是科学研究的过程,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机遇、开拓创新的过程。规划的制定必须搞好地方政府与规划设计单位的协作,充分了解、收集相关资料,认真分析、把握城市的各种优势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打造城市特色为目标,通过调查、座谈、交流和不断完善,使编制的规划既有前瞻性,又有可操作性。
下一层次规划必须服从于上一层次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城市详细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均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在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港口、机场、铁路、公路、防灾等重大工程建设规划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