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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2003年10月25日 甘肃省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省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持有省人民政府制发的《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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