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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二十六)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制度。在认真总结向民营企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加大选派力度,探索多种选派方式,做好指导、联络和协调等工作。
  (二十七)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指导企业党组织按照“为企业所需要,为党员所欢迎,为职工所拥护,为所有者(经营者)所理解和支持”的原则,坚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改进党组织的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协调各方关系,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努力使更多的民营企业党组织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要求。
  建立健全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加强企业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形成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十八)加强领导和统筹。原重庆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即日起更名为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充实力量,强化职能,统筹协调处理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于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把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
  (二十九)形成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各级各部门务必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工作议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统计部门要完善统计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统计核算、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
  市工商联、个私协会等组织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建立完善服务体系、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提高社会化组织程度,强化服务功能和自律协调作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和先进事迹,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十)加强贯彻实施和督促检查。市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发实施。
  民营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考核体系,发展状况实行半年通报和年度公示制度。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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