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起,市财政连续4年每年新增安排1000万元补充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培训和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按市场化运作。经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民营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一次性以奖代补,给予一定的资助。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
(十三)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发展票据贴现、质押贷款、鉴证贷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等品种,拓宽和细化信贷市场。按照实物监管和资金监管相结合原则,实行灵活的融资方式。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大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手续,允许民营企业用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质押获取贷款;民营企业依法获取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也可作为质押获取贷款。
支持公司制的、特别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或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重组上市。对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内银行外币贷款。鼓励民营企业采用BOT、TOT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
加快建立融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民间资本组建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发展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业务。引进有实力的跨国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市银行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规范,加强监管,促进担保机构规范运作。
(十四)实行灵活的土地政策。民营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民营资本参与的生产型重大项目由市里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实行出让供地,鼓励采取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向民营企业供地。
民营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占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并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五)加快民营经济开放步伐。放宽外经贸经营权,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民营企业在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分配、出境展摊位费补贴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守法便利的进出口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发各类矿产资源,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鼓励民营企业对外扩张,重组市外企业,建立营销网络,提高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