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组织申办企业集团的条件为,控股子公司由5个以上降为3个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2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
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登记管理制度,可由工商部门先行颁发营业执照,其它相关手续1年内完善。
(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采取参股、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方式多样化。
四、财政扶持,金融创新,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税费政策落实力度。废除或修订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规章和政策规定,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凡符合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高新技术等民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70%以上的民营企业,再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或限制的领域外,在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兴办的民营企业,在2010年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凡符合三峡库区进口物资税费减免条件的民营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政策。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免征5年营业税。民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渝委发〔2002〕31号文件规定比例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费用和扶贫、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
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大学生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等费用(工本费除外),免收地方性行政管理性收费。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同等享受现有的技改补助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和重点中心镇建设资金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同等享受财政贴息、财政资助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原则上,市级结构调整资金、各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和三峡后期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