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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民营经济的发展要坚持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促进三大经济区联动发展;坚持与实施城镇化战略相结合,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坚持与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相结合,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坚持与振兴老工业基地相结合,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坚持与扩大对外开放相结合,增强国际竞争力。
  (五)民营经济发展的目标:今后五年,民营经济创造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创造税收、固定资产投资、从业人员占全市的比重要大幅度提高;培植和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出口创汇多、税收贡献大、提供就业岗位多的销售收入上1亿元、上5亿元、上10亿元的民营企业,使民营经济成为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主力军。
  (六)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方向。鼓励发展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外向型和传统优势产业,支持发展低污染、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都市型工业。引导民营资本向北部新区、大学科技园、区县特色工业园区集中,逐步发展壮大为园区经济的骨干力量。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市级重点扶持的45个中心镇,因地制宜,培育发展一批特色鲜明的中心镇。
  (七)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培育和扶持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的民营企业。重点支持民营企业以产品为龙头、以自有知识产权和新技术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延伸产业链,获取规模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五十强评选活动,鼓励更多民营企业进入工业五十强行列。支持中小民营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主动配套大企业、大公司,尽快成长为专业精、有特色、产品新、有市场的“小巨人”。
  三、放开经营,放宽条件,扩大民营经济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八)放开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向民营资本全面开放,享有国有资本和外资同等待遇。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发展农业、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旅游、中介、市政环保和社会公益项目,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公共信息网络等领域。
  除法律法规禁止或需前置许可审批的项目外,实行不限制经营范围、由企业自行申报的登记制试点。
  (九)放宽准入条件。放开企业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成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补足。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生产型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万元降低到2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30万元降低到10万元。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企业,首期到位资金2万元即可注册登记后开业,其余部分在3年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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