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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安排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
 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安排意见
 (陕政办发[2003]58号 2003年8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根据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前阶段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和建设用地管理力度,进一步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引向深入。现就治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 清理整顿开发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清查重点和内容
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的重点是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
 1、各类开发区的基本情况(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
 2、各类开发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
 3、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三、方法和原则
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市、县自查与省级抽查相结合,边整边改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清理整顿的原则:
 1、对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由各市制定整改方案,先行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各市人民政府统一报经省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2、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各市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违法用地,必须依法处理;对开发区确需扩区、改变区位、升级的,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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