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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三、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建设成本,严格控制销售价格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获取划拨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经营。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的,按低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担。
  (七)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其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成本构成、价格审批程序审批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经审批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实施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填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
  四、加强销售管理,严格控制购买对象
  (九)年收入低于4万元的城镇职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相应面积标准公有住房的,仍可申请购买一套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实际购买面积在规定的面积标准以内的,按批准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加收同一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差价款。
  单身、单亲家庭可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所属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经公示有投诉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核查投诉不实的,批准申请人购买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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