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晋政发[2003]22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几年来,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政府优惠政策不到位,户型建筑面积偏大,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把关 不严等问题。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晋政发〔2002〕6号),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发挥好房地产业在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支柱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领导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城镇住宅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作为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居住质量,启动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按照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和购买对象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报省计划、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二、加强开发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户型面积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以销售价格、建设标准、小区环境为主要内容的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具有相应开发资质和资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其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物业管理也要实行招标投标。参与投标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以中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建筑面积为60-8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不得低于70%;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中户型不得超过20%,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的大户型不得超过10%。不符合规定的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批准开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