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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和进一步深入开展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规范管理,检查验收阶段(11月上旬—12月底)
  在第一阶段整治和查处的基础上,各地要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添措施、堵漏洞,建立健全科学防范的长效机制,将规范鼠药市场进入常规管理,常抓不懈,杜绝违法犯罪活动的再次发生,防止剧毒急性鼠药的二次污染和死灰复燃,彻底消灭其危害,
  在12月20日前,各地要对本区域内的整治行动工作进行自查总结,报市打击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行动联合行动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重点抽查,并对各地市场检查上缴、案件处理、鼠药经营点管理规范、慢性杀鼠剂推广、统一灭鼠等方面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视其情况给予奖惩。
  五、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级打击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工作联合行动办公室
  市级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工作由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工商、质监、公安、计委、经委、教委、财政、卫生、爱卫办、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部门建立全市打击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工作联合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和处置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制造、销售活动剧毒鼠药活动猖獗,甚至发生利用剧毒急性鼠药投毒恶性案件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加大对打击剧毒急性鼠药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
  使用剧毒急性鼠药灭鼠,易于导致人员中毒和环境污染以及连环中毒,更为严重的是易被不法分子用作投毒,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标语、墙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剧毒急性鼠药对人畜、生态的极大危害,宣传慢性抗凝血鼠药的优点和安全科学的灭鼠知识,让群众充分认识到生产、加工、运输、储存、携带、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急性鼠药是一种违法行为,增强群众拒绝使用剧毒急性鼠药的自觉性,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剧毒急性鼠药的活动中来,增强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意识和监督意识。及时通报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及对投毒、贩卖急性鼠药人员的处罚结果,营造禁用剧毒急性鼠药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和完善杀鼠剂监管制度,从源头上切断剧毒急性鼠药的危害
  1.加强审批和登记管理。各级农业、化工部门应严格杀鼠剂审批登记要求,对已审批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剧毒急性鼠药成分的,要立即取消登记,依法吊销生产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追查剧毒急性鼠药来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鼓励合法生产厂家生产既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又经济实用的杀鼠剂。
  2.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2003年9月1日以前,各地要完成其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城市由爱卫办负责。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的定点单位,必须取得农业或爱卫办发放的鼠药专销证后,凭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杀鼠剂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得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对杀鼠剂实行统一采购和发放,农村由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城市由爱卫办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以减轻群众负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
  3.实行统一标签和标识。从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标签和标识,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由生产企业加贴新的标签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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