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动态管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委会,村委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民政部门应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复查。
六城区农村居民可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1、各级政府要确保资金的落实。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及标准编制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低保资金由郊县、镇街按5:5比例负担,有条件的村可适当承担镇街承担的部分。
2、市财政每年拿出500万元建立农村低保补助金,对困难地区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3、农村低保资金统一纳入郊县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分帐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郊县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检查、指导及服务工作。
2、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工业开发和组织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避免因政策性因素造成农民贫困。
3、探索多途径解困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各级政府要想方设法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同时,要积极倡导邻里互助、党员干部结对救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4、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各郊县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五、检查验收
市民政局每年11月份对每个郊县农村低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农村八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村八件实事实施意见
(特困户危房改造)
一、目标任务
到2005年,在全市范围内消除现有农村特困户危房,共改造危房4545户。其中2003年改造危房1515户,2004年改造1920户,2005年改造1100户(详见附表)。每户危房改造一般新建不低于45平方米的砖瓦结构房。
二、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实行郊县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检查、指导及服务工作。
2、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市国土部门对经批准的危房改造户,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镇村土地建设许可证工本费等费用。
3、多方筹集建房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0万元,补助标准为六合区2000元/户,其他郊县1500元/户。各郊县落实好配套资金,其中户均配套资金,郊县、镇街、村和农户自筹分别不得低于1500元/户。新房建成后原有危房必须拆除。
4、修订完善危房认定和改造标准。政府帮建的危房改造户必须是主房墙体开裂、倾斜、梁柱霉烂脱节、房顶透亮或自身没有住房的贫困户、残疾户和病灾户。凡危房是辅助用房或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以及农村五保户均不应列入危房改造的范围。各郊县要按照上述标准进一步细化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标准,对本地危房改造户做到底数清楚、资料规范、照片齐全,并制订危房等级,根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合理安排三年的改造计划。
5、实行特困户危房改造公示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申请、村委会调查、镇街审核、郊县民政局审批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等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