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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八件实事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八件实事的通知 
(宁政发[2003]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实现我市“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目标,促进全市城乡协调发展、共同富裕,根据省政府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部署和要求,市委、市政府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了集中精力为农村、农民做好八件实事的决定,即: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网络,全面消除农村现有特困户危房,全面完成农村改水任务,全面完成村级公路水泥化建设,基本完成农村危桥改造,深化完善农村税费改革。
  为了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快农村八件实事的组织实施,市政府组织市相关部门分别研究制定了农村八件实事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附后)。各郊县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把农村八件实事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根据市农村八件实事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当地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狠抓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到位,确保农村八件实事得到顺利推进。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进一步深入基层,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全市农村八件实事的进展状况,切实为郊县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为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农村八件实事工作领导小组,由蒋宏坤同志任组长,盛金隆、许仲梓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勇,市农经办、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计生委、爱卫办以及各郊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办。每年年底前,市农村八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郊县农村八件实事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在每年年初召开的全市农村工作会议上,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上年农村八件实事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张榜公布,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的郊县和部门给予表彰。要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确保按期圆满完成农村八件实事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农村八件实事实施意见

(最低生活保障)

  一、目标任务
  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人均120元/月,并做到应保尽保。六合区(不含原大厂区)分“两步走”,先调整到人均100元/月,2005年再调整为人均120元/月。
  二、保障对象和工作程序
  1、保障范围。凡具有本市农村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郊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尚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2、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和实物实际收入的总和。农村居民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和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抚金,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3、申请、申报程序和保障金发放办法。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申请表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郊县民政部门审批。郊县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按季进行审批。坚持审前审后两次张榜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镇街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后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或群众评议有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不予批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镇街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可通过银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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