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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

  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依法设立。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要求设立外,一般不再设立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对此类单位的管理参照行政机关的管理办法,其人员经费除国家规定可在规费收入中开支外,原则上纳入地方财政开支。列入规费开支的单位,应加强对规费的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其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此类单位的机构规格可按照其管理权限、管理范围等,对照行政机关级别确定,但一般不高于其主管机关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设立应根据社会公共需要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其单位经费预算形式根据其接轨市场能力的不同合理确定,原则上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财政补助,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适当补助或经费自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精神,公益类事业单位一般不予确定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行政级别,其原确定的行政级别均予取消,改为按照单位规模、服务范围及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等因素重新确定相应的职员职务工资等级。
  (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建立。现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在其事业性质存续期间,其单位经费预算形式实行经费自理或企业化管理,并按照其单位规模、技术含量及行业地位等因素确定其职员职务工资等级。
  (四)生产经营和后勤服务类事业单位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再审批建立,后勤服务类事业单位除涉及机要、保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建立。现有这类事业单位在其事业性质存续期间,其单位经费预算形式实行经费自理或企业化管理,并按照其经营服务规模、效益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职员职务工资等级。
  三、事业单位改革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对现有职能进行清理。凡有条件交由行政机关承担的监督管理职能均应划归行政机关承担,暂时难以移交的,应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批。对这类事业单位目前承担的作业、养护等生产经营职能,应按照“管养分离、管办分开”的要求,尽快实施剥离,以保证监督管理的公正、公平。在职能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重新定编、定岗、定职能。要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大力精简后勤服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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