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
(杭政函[2003]1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市属事业单位自1998年全面启动综合配套改革以来,在机构改革、产权制度改革、用人制度改革、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的现象有所改观,事业单位的活力进一步增强。但是,由于事业单位门类繁多、情况复杂,事业单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将事业单位分成以下四类: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指承担国家交办或鼓励支持的公益事业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接轨市场能力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
1、纯公益类事业单位。指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允许或没有条件取得市场收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2、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指虽然承担社会公益职能,但可通过市场获取部分收入或通过市场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指利用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
(四)生产经营和后勤服务类事业单位
1、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事业单位。
2、后勤服务类事业单位。指附属于机关,为机关提供车辆、房产、通信、文印等后勤服务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的分类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对事业单位实施规范管理。
(一)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