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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乘客应当持有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有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十条 在轻轨封闭区域(含平交道口,下同)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轻轨车辆,强行上下车;
  (二)翻跃、穿越封闭护栏、隔栏等;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和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向轻轨车辆投掷杂物;
  (五)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等;
  (六)吸烟、乱吐香口胶和乱扔果皮纸屑等弃物,随地吐痰和便溺;
  (七)擅自张贴、涂画广告等;
  (八)擅自从事销售活动;
  (九)乞讨、卖艺、躺卧;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轻轨封闭区域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广告等,须经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轻轨车辆发生故障导致停运时,又轻轨交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疏散乘客,妥善处理退票事宜。
  第二十三条 轻轨驾驶员又轻轨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培训,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轻轨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需携带有效驾驶证;
  (二)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启车门;
  (三)行车时除行车调度无线对讲外,不准听耳塞机、接打个人电话;
  (四)驾驶车辆时,不准吃食物、吸烟;
  (五)不准接受他人提出的有碍交通安全的要求;
  (六)其他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轻轨车辆在不封闭平交道口区间应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二十六条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
  轻轨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轻轨工作人员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站的乘客,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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