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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二)地面线路轨道边线外侧十米和地下线路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本办法规定的轻轨安全保护区内是、涉及铁路设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其它可能有碍轻轨运营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在轻轨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检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轻轨地面线路曲线内侧修建防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轻轨车站出入口处和通道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轻轨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二)移动、损坏车内设备;
  (三)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护栏、车站设施;
  (四)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五)损坏轻轨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障轻轨正常运营,安全、迅速地运送乘客。
  电力、通讯等部门应当协助市轻轨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轻轨的正常运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止全的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 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轻轨运营设施的维护,确保车辆等设备完好,保持车站、车厢整,保证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第十六条 在运营服务中,轻轨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礼貌待客、规范服务用语;播音清晰、准确、及时。
  第十七条 轻轨票价有又轻轨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按,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轻轨乘客守则》。乘客进出站、乘车应当遵守《轻轨乘客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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