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21日起施行。
市长 祝业精
2003年9月10日
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轻轨交通管理,促进轻轨交通建设,保障轻轨安全运营,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轨,是指轻轨线路的轨道、车站(含出入口)、车辆、机电设备、指示标志、隔离网、桥梁、隧道、地面线路(含电缆、光缆)、地下线路、高架线路、声屏障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护轻轨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轻轨交通的运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轻轨交通管理工作;轻轨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轻轨交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环保、园林等有关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轻轨沿线的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轻轨交通用地范围内,轻轨交通经营单位依法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
城市规划确定的轻轨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轻轨交通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理、安全运营、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轻轨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垃圾箱等必要的服务和卫生设施。
车站、线路、车厢内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文明。
第八条 在轻轨沿线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
(一)车站外侧三十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