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本市城6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持有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证明;
(三)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
(四)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且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户。
第九条 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提出申请,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出具下列证件:
(一)租住廉租住房登记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出具的该家庭现住房情况说明和现住房租赁证明;
(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证明。
第十条 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后登报公示,在30日内无异议的,按其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先后顺序,公开、公平地配租。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承租户家庭收入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收回廉租住房;
(一)承租人家庭收入已超过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无故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三)承租房无故闲置3个月以上的;
(四)将廉租住房转租的;
(五)改变住房用途的。
第十四条 政府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择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有住房修缮管理规定进行维修养护,保障住房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买廉租住房的单位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具体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按规定应当办理腾退廉租住房手续却故意拖延不办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