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2003年4月7日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6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城6区)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从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的部分资金;
(三)从住房公积金收益中按10%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
第七条 廉租住房包括:
(一)市、区政府为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新建或购置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现租住的并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公有房屋;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住房。
第八条 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