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2003年4月7日
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制定价格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授权或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以下简称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政府制定价格工作,包括受理、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
第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
第六条 制定价格一般应当依据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第七条 制定价格,可以由要求制定价格的经营者、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 制定价格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