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西安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已经2003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2003年4月4日
西安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商业网点布局,促进本市商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4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仓储商店、百货店、购物中心、餐饮等商业营业场所。
第三条 大型商业网点在开设前,市商贸管理部门应当举行由有关行政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参加的听证会,对新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使大型商业网点的设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贸设施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由市商贸管理部门主持。
第六条 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商贸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设立商业网点的建筑平面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三)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市商贸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定听证会方案,在10日内举行听证会,并于听证会举行前5日内将听证会通知送达听证会参加人员。
听证会方案应当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听证的主要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