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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西安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实行。

                            市长 孙清云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西安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动车辆和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排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五条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辆,其排气污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的免检车型外,新车办理入户必须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可办理有关入户手续。
  禁止外地化油器汽车转入我市。
  第七条 机动车年度审验必须将排气污染检测列为必检项目,符合国家排气标准的,方可通过年度审验。
  第八条 延缓报废车辆和客运车辆排气污染检测每季度一次。延缓报废车辆经检测连续3次不符合排气标准的,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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