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购房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来京投资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购房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京财税[2003]123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加快首都现代化进程,更好地服务于全国。现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对于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文)和《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京经协办[2002]64号)的有关规定,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的获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