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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由归口委、办、局提出意见并会国资管理部门核准。
  四、经困难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可以按下列办法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其参保办法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无故变更。
  (一)可以单独组织全体退休人员按一次性或分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办法参保。
  (二)无法同时为全体退休人员参保的,允许部分退休人员先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本市现行规定一次性缴纳相应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其余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一起仍按本市现行规定参保。
  按上述规定参保的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参保方案,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批准。
  (三)困难企业除统一按现行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外,可以组织在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及缴纳半额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在按此种方式参保期间在职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并累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单位缴费部分不划拨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应帮助所属困难企业解决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问题。困难企业选定本《意见》规定的参保办法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必须负责解决不低于所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所需1/3的资金。有关单位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渠道筹资: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可将国有资产收益中留给企业安排使用的部分,优先用于困难企业缴纳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二)经市政府确认的解困转制国有企业,可在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返拨专款中优先安排用于缴纳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的其他资金资助。
  (四)其他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议定的筹资办法。
  六、困难企业因资金不足,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可先行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本《意见》自试行之日起3个月内,符合《意见》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困难企业一次性缴交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仍按2002-2003社会保险年度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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