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国有困难
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3]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社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21日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妥善解决本市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经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可按本《意见》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
(三)授权经营机构已经正式行文,企业开始实施关闭破产的;
(四)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3年以上,资产负债率80%以上,近年内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
(五)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半停产3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两年较大亏损的。
二、有关部门界定困难企业时,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界定:
(一)退休人员人数超过在册职工人员总数的;
(二)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
三、困难企业的审核程序。
(一)由企业提出申请;
(二)企业的上级部门逐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