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照《
政府采购法》第
六十条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规定,推进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脱离隶属关系,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5)依照《
政府采购法》第
十六条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各区、县级市原则上不设置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市一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经济较发达、政府采购有一定规模的个别地区,具备相应条件需设集中采购机构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6)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依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7)继续健全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政府采购工作。
三、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采购工作服务水平
(8)市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及效率高、质量好、服务优良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做好采购工作。
(9)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领导下,加快政府采购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广州政府采购网站及招标投标系统、竞价系统、定点采购系统,建立一个跨越互联网、内部局域网、采购专用网的商品信息资料库,满足一站式采购要求。
(10)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抓好队伍建设。通过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积极引进人才,以适应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