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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4)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规定,推进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脱离隶属关系,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5)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各区、县级市原则上不设置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市一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经济较发达、政府采购有一定规模的个别地区,具备相应条件需设集中采购机构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6)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依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7)继续健全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政府采购工作。
  三、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采购工作服务水平
  (8)市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及效率高、质量好、服务优良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做好采购工作。
  (9)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领导下,加快政府采购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广州政府采购网站及招标投标系统、竞价系统、定点采购系统,建立一个跨越互联网、内部局域网、采购专用网的商品信息资料库,满足一站式采购要求。
  (10)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抓好队伍建设。通过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积极引进人才,以适应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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