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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韩正
                       二00三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10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鉴于国家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作出了较大调整,并制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1984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1986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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