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落实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同)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统计管理、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依法做好《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二孩生育申请审核、报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政策兑现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的落实等工作,并对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社区居委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切实履行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自觉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并协助驻地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用工及职工家属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共同参与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要落实好《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政策,增强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对不落实职责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三)提高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水平。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或者村民公约,约定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形成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的良好运行秩序。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小区自治范围,协助社区居委会搞好计划生育社区自治。要把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争先创优等结合起来,提高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能力,形成领导、骨干、群众“三位一体”,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完善计划生育社区服务体系。要本着健全网络、完善功能、面向公众、搞好服务的原则,在每个街道办事处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整合社区公安、城建、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等公共服务资源,形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社区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信息采集--科学决策--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往复循环、不断发展的优质服务运行机制,围绕居民的生育、生产、生活,开展全方位、系列化优质服务。要依托社区,面向广大育龄妇女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面向中老年人提供咨询保健等技术服务,面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开展社会救助服务,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青春期教育服务,面向社区单位开展计划生育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家庭开展独生子女、老人照料等家政服务。要通过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街道办事处和模范居(村)民委员会创建活动,提高社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通过层层设立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窗口,树立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和“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