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6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贷款
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3]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切实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制订本细则。
(二)凡杭州市市区的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市区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包括车辆统缴通行费和车辆通行次(年)费。
(三)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收费管理处)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征收范围与征收办法
(四)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
1、市区牌照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统缴通行费。
2、非市区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市区时征收车辆通行次(年)费。
(五)车辆统缴通行费的征收办法:
1、车辆统缴通行费由市建委委托市收费管理处负责征收或由市建委委托其他有关部门代为征收;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车辆,由市建委委托两区政府负责征收。
2、车辆统缴通行费按机动车辆的年检周期征收。
3、市区机动车辆在上牌或年检时,向有关收费点缴纳车辆统缴通行费。